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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业委会的个人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月光的我    时间: 2014-9-14 16:33
标题: 关于业委会的个人看法
本人作为凯盛家园的一名住户,感觉有些事情在朝向大家不愿意看到的方向发展,觉得似乎业委会没有起到该起的作用,所以总结以下几条,供大家参考:
首先,应明确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即符合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
其次,应确保业委会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取得话语权。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可以采取半数选举通过,定期任免等手段保证其被多数(或半数)业主认可。第二,应能取得话语权,在代表大家维护共同权益时,意见应被物业管理方所认可,需要物业定期整改的管理不到位问题,物业应公布整改计划,并由专人监督执行。
再次,业委会应有相应的经费支持(本人没有时间参加业委会,所以不具有为自己主张权益的嫌疑),俗语道“无利不起早”,应给予业委会相关人员一定的薪酬,经费来源可以从广大业主中无暇参与公共管理事务人员进行摊派,以做到“大家的事情大家管”,“有力的出力,有钱的出钱。”。但是,业委会应每季度公布经费用度情况,做到账目清晰,用度合理。
最后,基于“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在业委会工作过程中,任何业主均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在信息沟通如此通畅的今天,如何提出异议大家应该不会觉得难吧),但是,不得滋扰业委会与物业等相关方的正常沟通,这一点很重要,要给予业委会应有的权力,否则责权关系会被搅乱!
最后的最后,其实,除了维护业主权益外,业委会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比如说组织大家参加小区间的运动会、运动比赛、号召大家捐款捐物救济小区中的弱势群体,协助物业维持小区治安等。
抛砖引玉,欢迎斧正。
作者: 木云    时间: 2014-9-14 17:08
其实,业主和物业之间出现矛盾时,应该有政府部门站出来,给出官方建议。
作者: 木云    时间: 2014-9-14 17:09
我一直希望居委会尽快成立。
作者: 步军    时间: 2014-9-14 22:01
强烈支持,,,,,,
作者: 812566    时间: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委托 的服务企业的   雇主与雇工关系。
     3、你说的小区社会事务(运动会、运动比赛、号召大家捐款捐物救济小区中的弱势群体) 的具体问题 由 居委会 负责。维持小区治安的人财物的费用,在物业费中已经包括。问题是 拿钱的是不是真心为大家服务。
     4、业委会的工作经费、办公地址的出处,有关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出自 大家的物业费内。办公地址 在小区的 你我共有公共建筑内。

      小区是你我居住生活的地方,大家被“高价”收取了 物业费, 需要认清的 是----- 谁是小区的主人,谁为谁服务, 切勿 本末倒置, 连自己的位置都找不到了。

      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很可怕!!!
作者: 缘来无恙    时间: 2014-9-14 22:30
咱小区还没有业务会呢,怎么尽责,都是热心的业主在起作用。
作者: 等待等待等待    时间: 2014-9-14 22:43
现在还没有业委会好么
作者: victorzbk    时间: 2014-9-15 09:02
现在都还没成立业委会呢!
作者: 阿牛    时间: 2014-9-15 10:00
哥们儿,你说了一大堆,却不知道:

咱们小区还没有业委会呢!

如果有了,物业也不至于如此飞扬跋扈。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15 11:48
对,一盘散沙是不行的
作者: 向往阳光    时间: 2014-9-15 13:31
无论如何都要有我们自己的组织,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所以支持成立
作者: qiang816    时间: 2014-9-15 13:56
支持一下!!
作者: david    时间: 2014-9-15 19:03

慎重业委会 选举要完全广泛透明公开方可 要是混入工贼 叛徒 为各种目的谋私 整天“被代表”成了名正言顺的 才是万劫不复

作者: 月光的我    时间: 2014-9-16 09:36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嘿嘿,小弟真的不懂,法盲一个。只是觉得这么下去大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就知道咱小区人才济济!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并被大家认可的业委会,本人甘心情愿交钱支持,这位达人应该是咱业委会的好人选,本人真心投你一票!
作者: 月光的我    时间: 2014-9-16 09:39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小弟只是法盲一个,对这些组织机构不甚了解,这位亲邻应该是业内人士吧,本人支持你入选业委会!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16 10:07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认清谁是主人,就得“低价”?你真逗。
经历过太多的业主,你问他,您要什么样的服务?99%都说不出来,当然,最好是少花钱多服务,不花钱也服务,要能倒找钱就更满意了。
告诉你吧,你们需要的是门岗都一米八国旗班下来的,但只需要付一米六的钱,呵呵,这就是你们想要的服务,我说的对不?质价相符,哪儿有那回事儿,哈哈。
作者: 雨辰    时间: 2014-9-17 12:09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联系街道办事处、社区办事处,住建委小区办(房管所),由他们主持,在小区公共集中的场所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等业主大会召开是,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委会主任。选举完毕,报住建委批准登记后,就能启动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了
作者: 晚霞    时间: 2014-9-17 14:50
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牵制物业的随意行为
作者: marlson2013214    时间: 2014-9-19 13:58
业委会只是平台组织,让对话更直接,解决问题更有效,并非什么可以要牵制物业的组织,如果物业能够诚信坦诚以待,业委会也许还真用不着,可事实呢?
作者: foreverumxiao    时间: 2014-9-19 14:01
我支持建立一个可以真正为业主争取权益的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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