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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12楼有亮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孟响    时间: 2013-11-25 23:52
标题: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12楼有亮点)
本帖最后由 孟响 于 2013-11-26 22:26 编辑

    今晚在论坛里看到有邻居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宜后,我认真阅读了他链接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咱们凯盛家园的业主组成结构特点,以及近几年来混迹山后网的一些观察,提出以下几点肤浅建议,仅供亲邻参考:

1、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前提是有政府部门指导,还要有一个筹备组长,外加一个筹备小组。我们小区的业主一定要积极参与,并争取在筹备组中占据多数,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但被推荐的业主一定要自愿参与筹备工作,不要浪费业主的名额。
2、上述第一条的前提就是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几个人物筹划和组织这件事情,然后致信给温泉镇政府,要求他们尽快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3、筹备组成立后开始干活了,为整个小区贡献了。包括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等等等,这就需要筹备组的成员具备必要的时间用来这项工作
4、其实这些事情,看起来复杂,实际上很简单。事在人为,主要是有人来做。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几个牵头人,就像柳传志倡导的,“搭班子、定战略、带队伍”。最最重要的是搭班子,这个要放在首位,有了这个,后面才可能实现。之所以是班子,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至少5人以上吧,才叫班子。就是这么大的事情,多几个人一起去干,总要好些。
5、这些牵头人,最好还是以自荐为主,从2013年11月26日开始,到11月30日截止,5天时间,各位亲邻,各位豪杰,各位巾帼,各位大师,有想法的,有热心的,有能力的,爱家园的,请您赶紧的自荐吧,我和小伙伴们都等着您呐。自荐的方式就在山后网温泉凯盛家园版块发表自荐专帖,题目标明自荐筹备组成员字样,帖子内容对自己进行简要的介绍即可。
6、12月1日开始,我们就开始推荐。反正我心中至少有几个人选。亲邻们都可以积极参与推荐,可以在我的帖子后面跟帖推荐,方便我日后统计被推荐人的票数,被推荐票数较高的亲邻,要发表热情洋溢的帖子啦,即使较高票数的被推荐人不愿意参与也要发帖子表示感谢,感谢众亲邻的厚爱。
7、记住一点,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先成立筹备组,有了筹备组后面的事情也就顺理成章了。

    以上都是我个人的一些小小建议,有好点子的亲邻可以多多建议,充实内容,争取早日成立筹备组。我知道近期大家都在忙装修,装修是这段时间的主旋律嘛!但是装修只是大家入住家园的开场报幕而已。为了一些现实的问题有地儿倾诉,一些芜杂的矛盾有组织解决,我的才、俊、英、雄、豪、杰们,出来为家园做点事吧,在此跪拜第一位自荐者。


作者: 步军    时间: 2013-11-26 00:15
随着业主维权意识与维权水平的提高,对物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主维权和业委会的成立将是我们当前的首要。其次,能不能整理个大纲?在论坛上,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完善、沟通、理解与物业的关系。树立我们业主花钱买服务的观念,前提是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工作,让业主满意。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3-11-26 07:22
非常棒的建议!
作者: 玉草    时间: 2013-11-26 08:30
说的非常的在理!可以采取业主自荐+网上投票的方式,所有的业主都参与进来。
作者: wchlai    时间: 2013-11-26 08:48
非常棒
作者: 阿牛    时间: 2013-11-26 09:16
顶起。愿意为大家做事的人理应得到大家的拥护。
作者: 雨霾风障    时间: 2013-11-26 09:27
我觉得首先关于组织策划上,在和物业交谈之前,这些业主代表们要先碰一下、商量一下,总结一下都和物业沟通哪几个话题,顺序是什么样,如果出现意见未能达成统一时,该如何处理;千万不能你一嘴我一嘴的,而且当出现分歧或需要有人做决定时,要有个人拍板,有他来做决定;和物业措辞上,尽量缓和,别带有感情色彩和主观臆断,那样肯定不欢而散。
其实业主和物业,我们是为了生活更舒适,他们是为了挣钱, 能够让两边的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就可以了,我们相对满意,就行了,想让物业百分之百付出给你,然后他们挣不了啥钱,还倒搭钱,那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双赢,两边都得到各自想要的,才是真正的成功
作者: 山后熊猫    时间: 2013-11-26 09:36
筹备组的班子成员应该是要常住温泉,扎根山后的业主,不然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会有不少问题。
个人的一点想法,算是抛砖引玉吧!
作者: whpxjl    时间: 2013-11-26 10:22
就这几个人就成立业主委员会,太奇葩,问过我们业主了吗?就被你们代表,怎么也得大家住进去,代表也得是大家了解的吧,这么着急干嘛!
作者: yzybj    时间: 2013-11-26 10:53
顶起!应该像楼主说的这样先成立筹备组。
在没有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可由筹备组和物业沟通,大家入住后再选举业主委员会
作者: 凯盛居民    时间: 2013-11-26 12:48
支持有行动的邻居
作者: desertflower    时间: 2013-11-26 13:20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十二条 筹备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三)签发筹备组公告;
  (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
  (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六)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人数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筹备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本项相关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
  (三)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第十六条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
作者: sapb1    时间: 2013-11-26 13:52
支持!!!!
作者: marlson2013214    时间: 2013-11-26 15:36
我靠!百分之一万的支持!
作者: good    时间: 2013-11-26 16:53
应先有合法的召集人这样才有公信力,程序才可实施,基础没有禁不起考量,要合法才能长远。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3-11-26 17:07
     必须支持
作者: 闲散    时间: 2013-11-26 18:33
支持!!!楼主辛苦了!
作者: 不想长大    时间: 2013-11-26 18:38
严重支持,重在沟通,重在渗和,呵呵
作者: 豆汁儿    时间: 2013-11-26 19:54
支持楼主的建议。
作者: lisichuan    时间: 2013-11-26 21:01
支持楼主建议,希望有识之士能积极参与。
作者: 寻根的浮萍    时间: 2013-11-26 21:37
双手赞成!请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并且愿意为大家做点事情的的亲邻踊跃自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可以踊跃他荐!
作者: 黄瓜    时间: 2013-11-26 22:07
顶起。愿意为大家做事的人理应得到大家的拥护。

作者: 孟响    时间: 2013-11-26 22:27
去12楼看看亮点
作者: 步军    时间: 2013-11-27 09:07
desertflower 发表于 2013-11-26 13:20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 ...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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