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群 发表于 2019-3-28 20:41:11

还没生娃的北京人恭喜啦!注意,国家发布重磅消息!

转自最爱大北京



对生娃的准妈妈来说最近有两个好消息令人振奋首批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公布生孩子不再疼痛另外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孩子期间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

一首批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公布北京35家

“最痛不过生孩子!”“疼得死去活来”……
闺蜜、朋友、同事们绘声绘色的“现身说法”常常会让一些孕产妇被吓得失去自然分娩的信心,对疼痛的恐惧心理促使她们在分娩时执意选择剖宫产。
可实际上,这种疼痛并不是不能避免的。
国家卫健委公布首批913家医院作为第一批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北京市有35家
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华信医院民航总医院航空总医院顺义区中医医院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北京市东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北京万柳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北京爱育华妇儿医院北京和睦家医院北京和美妇儿医院北京百子湾和美妇儿医院北京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北京亚运村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无痛分娩早已是一项成熟技术,在国外已经普遍应用,美国分娩镇痛率超过85%,英国超过90%。
国内很多医院均已开展无痛分娩,但应用并不广泛,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无痛分娩率不足10%。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有哪些权益保障
根据女职工生孩子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截止至今,在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了比较完善的特殊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权利。
1这些假期不能少,各地规定不一样
1享受带薪假期

女职工生孩子带薪假期,除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小时)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规定,通常表现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天数或时间,提高“三期”女职工的福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地方奖励产假

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奖励假或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具体可以获得多少天的奖励假或者哪些其他福利待遇,则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地方自行规定。
3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无过失,是指劳动者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需要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3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1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最爱大北京整理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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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赵华夏   美编/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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