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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收物业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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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1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岸区政府
来信内容: 物业合同到期,自动延续期间,物业收费和服务不对等的问题咨询
我是南岸区某小区业主,本小区与现物业公司的合同在2009年已经到期,因业主委员会一直未成立,合同未续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合同自动延续,一直由该公司提供服务。但是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人数提供服务,保洁、安保人员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小区保洁和安保多次出现问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要求物业公司减免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根据民法通则,合同订立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均等,我支付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但物业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请问如果要求物业公司减低物管费用,是向贵单位进行投诉,还是进行仲裁或者法院起诉?  
办理单位: 区发改委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责成区发改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后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小区业委会或小区所在社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的合同,重新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目前您所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收取,针对您反映的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与原合同不对等的问情况,区发改委已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加强服务,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特此回复  
发布时间: 2015-03-10 10: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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