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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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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汇总】如何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条件、程序、障碍及法律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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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1:00:23 | 只看该作者
凯盛居民 发表于 2012-4-10 23:31
向山后和七姐咨询下,业主委员会能不能业主们集体掏钱请个专职的(懂得业委会工作的)人负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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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4-11 10:57:10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只能是2年后才能成立了?那大家交的那些物业费啊各种钱还是要到开发商的腰包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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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4-10 23:41:04 | 只看该作者
山后老兄好尽力啊!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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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4-10 23:31:56 | 只看该作者
向山后和七姐咨询下,业主委员会能不能业主们集体掏钱请个专职的(懂得业委会工作的)人负责?

点评

哈哈 你是说雇个律师啊 说不定咱们邻居里就有律师那  发表于 2012-4-1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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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4-10 23:17:02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贷款买房的都不算是真正的业主呢,产权证在银行做抵押的话,业主会是银行;没卖出去的房子业主是开发商吗?这些比例的真实数据从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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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10 23:02:50 | 只看该作者
上庄目前买房都都不够一半的。只能两年(应该距现在是四年)之后了。

点评

够久的...新入住不能抓住的话, 就不能开个好头啊  发表于 2012-4-1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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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13:35 | 只看该作者
附录1: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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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13:10 |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委会的注意事项:
1、筹备组成立是关键环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都是筹备组决定的。就是说,成立业委会的所有实质性事项都是筹备组操作的,业主大会只是个确认程序。
2、业委会成立经常是个利益之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各种利益体的不正当影响,行政主导模式下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业主必须团结一致,有理有利,寸土必争,才能选举出真正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3、在房屋没有售完的话,开发商也是业主,也有权参与筹备和投票,此时应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依上海市房地局规定,单个业主投票权不能超过30%。
4、即使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总是有至少四成的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毫不关心,永远也不要指望他们能到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这给部分人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为了能凝聚这部分人的力量,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意见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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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12:50 |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委会的障碍: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政府机关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
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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