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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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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准生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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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8:19:03 | 只看该作者
二十一、关于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程序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说明: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基本程序:

先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本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可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

提交材料: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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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8:16:32 | 只看该作者
七、关于办理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程序

2011-01-31
  
七、关于办理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程序

政策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新生婴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提交材料:

1、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的含档案存人才、职介的:需出具该同志的婚育状况证明并加盖单位计生或人事部门公章;无单位和档案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2、母亲户籍地已经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需出具社区居(村)、乡(镇)、街道计生办二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3、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4、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

5、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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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8:15:25 |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2011-01-31
  
一、关于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生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生效。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乡(镇)、街道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

3、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

* 相关提示:

1、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记录,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业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如离异或丧偶,女方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乡(镇)、街道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4、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5、《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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