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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赶紧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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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0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及草案说明



网址——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UserIndex.jsp?ID=163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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