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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凯盛家园物业管理处的一封信:关于物业启费时间的疑问?(可能关系广大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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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3:5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的不说,上图片,有图有真相!

1-致凯盛家园物业的一封信_2016-5-4.jpg (76.61 KB, 下载次数: 219)

致凯盛物业的一封信

致凯盛物业的一封信

2-移交通知书(样板).jpg (32.7 KB, 下载次数: 196)

某小区移交通知书

某小区移交通知书

3-某小区物业启费公示(样板).jpg (29.58 KB, 下载次数: 218)

某小区物业启费公示

某小区物业启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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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21:39: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NB 于 2016-5-6 21:40 编辑

对物业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提出问题希望得到答复,这没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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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8:55:50 | 只看该作者
抓紧时间成立业委会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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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5 00:01:1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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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5 08:11:17 | 只看该作者
让物业公示,他就是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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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5 08:12:3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进入诉讼阶段,我愿意做证,物业没有给我出具过告知《移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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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5 08:23:31 | 只看该作者
能公示的话哪还会有这么多事,到现在也不跟我们签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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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5-5 08:57:2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发短信收的是2016.4--2017.4的  看了可以拖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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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5 09:55:41 | 只看该作者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业协会要加强对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在行业内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们可以向海淀区住保办,海淀区建委,北京市物业协会投诉本小区物业服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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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5-5 10:34:10 | 只看该作者
等你真的动手发EMS给物业的图片。别的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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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5-5 11:03:38 |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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