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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三四、苏一二、沙涧镇政府听85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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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7 21:5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革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事件:
一、不合法
1改革过程中20%的集体提留比例没有经村民大会表决同意
2扣除集体提留及劳龄款后量化到每个人的85股(1612/每股),未经村民大会表决同意
以上两项严重违反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而镇政府在村民上访后居然视村民权力和利益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其行为已然构成渎职,并严重亵渎《村民自治法》!
3股东被迫入资,成立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对于农村而言是个新生事物,但不代表他是新鲜的,因为在股份合作社这一名词提出之前,早就有了合作社,较之与我们最近的当属“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粗放型、松散型的组织,国家于20073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以管理,该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就明确了入社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而言国家没有制定和出台任何法律文件,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则办事,而不是先花钱办事再制定法律!置百姓的根本利益于不顾!!
4、公务员参与审核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事项
京农发[2004]2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然而结合“苏三四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答复”的第三、第四条来看根本就是政企不分!!!(请看附件:苏三四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第四条财务监督:根据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苏政发【201022号文件规定了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所有支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5000-5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主任同意后,由村俩委会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确定;50000以上的还需报镇农经站站长审核支付;超过200000元的书面报镇长审批;超过500000元的还需要报镇长审核。
既得利益者们举着《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苏政发【201022号文的旗号,将自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直接过渡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董事及监事!完全无视公众的民主权力!!不仅他们这样,居然还有镇长、镇农经站站长审核审批的份!请问镇长、农经站站长作为一名公务员,是否可以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参与企业运作?
二、不合规85股份额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行入社作股东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就有关乎农村农业工作的指导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财政补助的原则。
京农发[2004]28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一)款处置原始入社股金也明文规定处置原始入社股金需根据本人意愿!第(十二)处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集体资产,也是要根据本人意愿
京农发[2004]2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坚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力原则。
苏家坨镇苏政发【20116号文第二条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坚持民主决策、尊重农民意愿……..
基层政府强迫我们入股的行为,不仅违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还违反了市相关文件精神,!!!更重要的是他出尔反尔,自己制定的原则可以随时随地的该变!一个拥有着几百名党员的政府机关在立场与原则面前还不如一个普通的人,这简直就是共产党的奇耻大辱!!
三、不合理
1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织结构不合理
“苏家坨人民政府苏政发【201113号文清产核资指导意见第三条组织结构:各经济合作社成立清产核资小组。由村经济合作社领导、企业领导、财务人员、职工或社员代表组成。在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这一文件规定恰恰给早已是腐化堕落、暗箱操作的村委会以可乘之机,加之镇农经站既是集体资产管理者又是集体资产监督者,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古老管理模式的管理之下,清产核资工作势必会背离公正、透明原则!!
2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构成缺乏独立性、专业性
   “苏家坨苏政发【201113号文清产核资指导意见:仅由村经济合作社领导、企业领导、财务人员、职工或社员代表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并在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的规定,已严重与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轨,苏三四村的清产核资小组成员专业性不足,独立性又受到村支书和镇农经站的限制,仅靠张贴一份含糊其词的报告就宣布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完成,是对百姓极其不负责的一种表现!由其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我们有十二分理由不相信:
①清产核资报告中四、五、六队场院资产不知去向
②清产核资报告中未包括村活动室价值
③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账外账:磨石厂多年来一直未维修,但支出的维修费至今未收回,这笔款项支付给谁了,资产负债表如何作平的,最后这笔账到底哪去了我们都不得而知。
3、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无法保障经济成员的长远生计。
“答复”第一条:要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第二条中有产业园盈利后,根据各股份社的投资比例分红。既然是自负盈亏,怎么能只说赢的好处,而不说亏了怎么办?如此这般又怎么能保障经济成员的长远生计?
4产业园开发建设可以成功,但产业园是否一定会盈利不得而知。
“答复”中明确提到不予兑现的量化份额将用于产业园开发建设,待产业园盈利后分红保障长远生计。
我们不仅想问,产业园建成后就一定能盈利?全国园区开发失败的案例不是没有,像上海滨江创意产业园、北京朝阳区的富力广场等要么是开发失败,要么是商户入驻率低,支付了物业费以及其他费用后的年收益并不高,长期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根本谈不上盈利的问题。我们的政府为什么就可以肯定的讲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入呢?
5保障经济组织成员长远生计,是一句空话一句忽悠百姓的话!
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那一项不是用钱买的?老百姓的钱从哪里来的?还不是土里刨食一分一里的积攥下的?村集体才给了多少补偿?每年给的补偿还不够冬天买煤的!政府给了百姓多少补偿?我们是一分钱都没见着!!相反我们看到是村干部这些年贪污腐败,利用各种手段将集体资产以各种名义划归自己所有,基层政府要员在每次群众上访过程中都极力保护村干部,在我们看来,他们不仅保护了腐败、还保护了贪污!他们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常年来靠欺上瞒下、靠封锁文件政策、靠忽悠百姓而中饱私囊
我们扪心自问:像这样的领导班子、这样的基层政府干部,我们有什么理由将自己几十年来积攥的家底交给他们去管理?去吃喝挥霍?
综上所述,在我们眼里,镇、村的作法就是举着为百姓长远生计着想的旗号,谋取自己更大的利益!如果产业园建成,那就会形成一个格局:合作社改革成为企业,多个企业组成产业园集团公司,到时区长退休后就可能是这个集团的董事长,镇长退休后就可能是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村委书记就可能是分公司的经理!
集团公司一旦形成,势必会成为他们大吃大喝、肆意淫乐的小金库,成为他们谋取高额报酬的基地!哪里还能谈得上百姓的生计?
既然我们看到了历史的肮脏,现实的无奈,既然我们能够预想到将来的利和弊,我们为什么还要往可能的火坑里跳?《公司法》中股东是自愿出资,既然说农民当股东,干吗还要强迫出资?既然集体资产是属于我们集体经济成员的,为什么不让我们做主?
因此我们不想自己的人生再被忽悠、不想法律赋予的权力再被剥削、不想自己的既得利益再被糟蹋!!!我们强烈要求兑现属于我们自己的量化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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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7 23:18:01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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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7 13:50:20 | 只看该作者
游戏规则是政府定的,谈不上什么合法不合法,合规不合规。政府推行的每件事都不是老百姓能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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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29 14:13:27 | 只看该作者
认了吧,没有太公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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