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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海淀区第十四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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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22:0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9-20]
海淀区保障性住房家庭:
  为解决我区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公租房房源筹集情况,现就启动海淀区第十四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租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5个,房源共计1559套,其中小套型527套,中套型585套,大套型447套。房源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凤仪佳苑、温泉水岸家园、友谊家园(辛店A地块)三个项目是我区趸租的富余定向安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的房源,租赁期限为2年。
  此次意向登记不针对指定项目进行登记,一经登记,即视为申请家庭同意按照摇出的选房顺序号在上述五个项目中选租对应套型的房源。
  二、摇号入围条件
  此次摇号配租的家庭为:2016年9月19日前(含)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且尚未配租的保障家庭。
  已参加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仍可参加此次意向登记。摇中的家庭只能选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摇号配租。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以下简称“三房”家庭)优先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除“三房”家庭以外,2011年12月1日起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见义勇为、人武部现役干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三、意向登记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采用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方式,意向登记及资格变更时限如下:
  (一)意向登记时限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租赁此次配租房源的申请家庭,须于2016年9月20日(含)至2016年10月10日16:00(含)期间,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原件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逾期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租。
  (二)资格变更时限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但必须于2016年9月29日16:00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2、申请家庭增加新生儿的;
  3、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配租套型和优先配租情况为准。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提高海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海房管字[2015]51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一)申请条件
  海淀区承租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1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00元、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3.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三)政策衔接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规定的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家庭可根据项目租金标准和海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计算家庭可享受的补贴额度,估算家庭实际承担的租金情况,以确定是否进行登记。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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