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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凯盛家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讨论专帖(热心业主可跟帖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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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8: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温泉凯盛家园(简称温泉)业主都已完成收房,鉴于大家目前大家遇到和反映的关于小区的各种问题,以及论坛上很多业主纷纷发出尽早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呼声,山后网作为建立时间最久,广大温泉业主长期以来使用最频繁的小区论坛,特开设本讨论专帖。希望山后网可以充分发挥在区域内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平台优势,为方便业主集中讨论问题以及推动小区业委会成立做出更多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团结一心,踊跃发言,积极讨论,为了更好维护自己和整个小区的利益添砖加瓦!献计献策!

【山后网相关贴文链接汇总】

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236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几点建议(12楼有亮点)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345


20131126 转:关于业委会的千头万绪(神圣午睡) 希望您能看完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386

【转载&汇总】如何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条件、程序、障碍及法律依据等等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020

【本帖楼层目录索引】

沙发:目前几大成立时间较长,人气较活跃的温泉业主Q群号


板凳: ZF文件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以及推荐临时召集人、筹备组相关内容

地板:临时召集人自荐、推荐专帖模板(待讨论)

5楼:筹备组组长、组员自荐、推荐专帖模板(待讨论)

6楼:业主投票方式及规则(待讨论)


7楼:业委会筹备组组员推荐专帖列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几大成立时间较长,人气较活跃的温泉业主Q群号:

温泉凯盛互助会  333260007

温泉凯盛业主群  60815425

凯盛家园认证业主群   8019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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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ZF文件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以及推荐临时召集人、筹备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十二条 筹备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三)签发筹备组公告;
  (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
  (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六)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人数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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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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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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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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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筹备组组员推荐专帖列表】

【推荐专贴】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孟响推荐)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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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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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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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08: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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